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本规定是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生学习与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本文件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湖南城市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请假,并附有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审阅本院学生档案,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全部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一年内能治愈的,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按当年新生报到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须在当年新生报到之日起2周内,凭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伍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开课前两天为报到、注册时间),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不予注册,应该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与考试。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或5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第十三条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6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7年,专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超过5年。对创新创业成绩显著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学生修读年限。
第三节 考勤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专业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理论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课程按每天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5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应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报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先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再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两周以上的,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情况须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原则上所有学生请假,须事前申报,事后补假无效。
学生请病假、请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存二级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机试、闭卷、开卷等方式进行。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教学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军训、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考试课程60分及以上或考查课程及格以上,学生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阶段考核、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可视课程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30%。对课程考试方法改革,由任课教师事先提出具体方案,向所在学院申请,二级学院研究,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整平时成绩比例,考试方法改革方案及时向学生公布。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应加强对考试改革课程的质量监督。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见《湖南城市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南城市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实践课程不及格者,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八条 对免修与免听的规定: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对以前已修课程按学校学分互认原则认定,符合规定可以免修,并直接获得学分。学生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认可、教务处审批通过,可对某门考试课程申请免听。申请免听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85分及以上(折合为60分)被认定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免听按上级文件规定处理,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体育课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者申请该课程考试时,须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须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具体处理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查明确属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校或二级学院学科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音乐、体育、美术等特定学科专业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后,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二)学生在大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有2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教务处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大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
(一)被我校录取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确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一律按上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
申请转出学生的审核应在每年6月15日或12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将按学生申请转学程序审批办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专升本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取表、学生当年录取时转入学校同专业最低控制线证明材料、转出与转入学校公示材料、转出校同意转出函、拟转入校同意转入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及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等。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创新创业学生休学年限可适当放宽。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学生书面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留(降)级审批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方可有效;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不办理助学贷款;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学生商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学校推荐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学生个人申请国内外学习的学籍处理,由本人申请、学院初审、教务处和国际与合作交流处联合审批同意,可保留学生在国内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三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填写的《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留(降)级审批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周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级未招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降级、退学预警处理的,不得申请休学。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因获得的学分过低而致两次以上降级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无故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死亡、开除学籍的一般参照退学形式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对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跨学科辅修其他专业学位并达到辅修学位要求的学生,按规定发放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要求的学生,发放辅修课程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并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学生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学生对涉及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派代表向学校再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聚众喧哗或闹事,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提出包含有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或宣传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对于积极参与并取得一定成绩者,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校团委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或者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并接受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经学校批准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或其它犯罪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成绩优秀,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表彰和奖励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具体办法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校视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议和校长或主管校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对学生作出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的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成员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中外交流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原管理条例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