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评估工作有关规定,2018年拟对以下两类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以上机构(暂不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学)和项目进行评估:一是招生有效期截至2018年且迄今尚未参加过评估的;二是2016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需参加再评估现将评估对象参考名单与《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2018)》印发你们。具体评估工作要求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
联系人:国际司涉外监管与办学处 张萍 010-66096403
学位中心 吕睿鑫 010-82370602
附件:1、2018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对象参考名单
2、《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2018)》
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