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7]456号)精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负责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办学单位分别按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有关评估工作。为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学单位评估工作及材料报送说明
教外司办学〔2017]456号文件规定的各参评对象,须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法规,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手册》(附件1)组织自评,并提供以下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本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一)需报送的纸质材料
1.参评机构和项目汇总表;
2.有关机构和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文件复印件,及《中外合作办学办学许可证》(针对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3.中外方共同签署的最新《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和获批时报送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复印件(包括中、外文本)如现行协议与获批时的协议有变动,须提交协议变更记录表(附件2);
4.获批时报送的人才培养方案复印件。如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与获批时的培养方案有变动,须提交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记录;
表(附件3);
5.合作办学机构,须提交有关机构章程;
6.2016年秋季招生使用的招生简章;
7.2016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
8.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4)。《自评报告》在系统填报、提交后打印生成,其封面上的版本号须与电子版的版本号一致;
10.《自评报告》等材料中重要信息佐证材料的直接查询方式(网址、联系电话、邮箱等),为评估期间专家评议核查提供渠道;
11.授予外方学位的,须提供外方学位证书式样及外方授予本校同专业学位证书式样;
12.外方合作者对合作办学的评价意见或有关评估材料;
13.中外方管理人员共同签署的《办学信息诚信承诺书》(附件5);
14.如机构或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与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jsj.edu.cn)公布信息不一致,须提交变更依据和时间等情况说明。
报送纸质材料时,须将上述材料按序以A4规格简装,加盖中方高校骑缝章,各机构、项目分别装订。具体报送到省市的时间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
办学单位需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填报系统”填报自评信息,并将上述其它有关纸质材料扫描上传,提交后自动生成《参评机构和项目汇总表》。填报系统可于4月10日后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登录(平台网址http://www.cdgdc edu cn/pgsh)
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认真核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评估对象,指导办学单位做好自评工作,提出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的评价意见,汇总本省有关办学单位评估纸质材料,并将以下材料按时提交、函报至学位中心:
(一)评估对象核查结果,3月30日前寄至学位中心;
(二)针对“办学单位外部效益”指标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意见,5月20日前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信息填报系统提交;
(三)本省有关办学单位评估纸质材料,5月20日前寄至学位中心。
三、其他说明
(一)提高《自评报告》等材料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如报送材料中关于协议、培养方案变更说明等信息的实性,及《自评报告》中“办学情况自查”、“培养方案执行况说明”及“分项自我评价”填写的准确性,将作为专家评识的重要参考。
(二)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评估工作平台提供了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的电子版,请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学单位根据需要下载使用。
(三)办学单位需要准备《自评报告》等材料中重要信的佐证材料,如重要数据来源、制度、文件、外教聘任证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学生注册信息等,以备评估期间抽查和专家评议时核查。
联系电话:010-82370602 董小瑜 010-82378180 吕睿鑫。
电子信箱: hzbxocdgd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同方科技广场B座1715室(邮政编码:100083)
附件:
1.《中外合乍办学评估单位自评工作手册》
2.《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变更记录表》
3.《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养方案变更记录表》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自评报告》(样表,仅供单位填报参考,正式表格请登录系统填)
5.《办学信息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学位研充教育发展中心
2017年3月22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