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09]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2017年中外合作办学定期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17年拟对以下四类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及以上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大学)和项目进行评估:1.招生有效期截至2017年及以前且未参加过评估;2.批准设立满五年且未参加过评估;3.评估满五年;4.2015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参加再评估。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2017)》印发你们。具体评估工作要求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如下: